员工因老板的一句「滚」未去上班,被老板以旷工为由解雇,员工获赔 15.98 万元,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本案中的打工人及其家属做对了一件事:即便受此大辱,依然能保持冷静、留下了向公司确认是否应当回去上班的对话记录,并录制了事后和老板面谈的对话过程,进而在经过一番波折后争取到了赔偿。
一些媒体使用《老板一句“滚”,公司竟被判赔16万》的新闻标题,有些混淆视听的意味。打工人获赔的关键不在于老板说话多不中听,而在于自己保持了定力,反复确认是否还需要自己参与工作。(除了发消息确认之外,打工人还提交了自己继续远程处理业务的记录作为证据,虽然没有直接被采纳,但也影响了二审法院的判断)。
更何况,若是索性赌气不去上班了,的确有被认定为旷工的风险。本案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劳动者在一审败诉,经过上诉才最终翻盘。
为啥一审判打工人败诉呢?「滚」这个词本身就有一定的模糊性,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说法,认为老板表达的是让原告离开自己的办公室,而不是卷铺盖回家,因此打工人的做法不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即便不像一审法院那样帮着老板说话,就算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解读,「滚」作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也比较难以被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找到了相关裁判文书,(2021)沪01民终7435号,将判决书中主要说理部分摘录出来供各位参考(打工人及其家人名字打个码,老板的就算了):
本院认为,2020年5月15日,**与法定代表人潘家庆在潘家庆办公室因工作事宜双方产生争执,潘家庆当时让**“滚”,**于该日离开港玖公司。对此,**称潘家庆系让**滚出公司,港玖公司则称,潘家庆当时让**“滚”是离开办公室,并不是辞退**。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离开港玖公司期间,港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到岗,亦未因**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港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芳为公司的事情与**沟通时,也没有要求**来上班。结合2020年5月29日**与**妻子**至港玖公司向法定代表人潘家庆提出“要上班”,但潘家庆“要**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其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在**多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潘家庆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上班。这种情形下,**未提供劳动系由于港玖公司指令不明,并非**旷工。港玖公司以**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因此,**要求港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划重点:结合劳动者向老板提出要上班、老板要求其回去等这一事实,可以理解为老板主动拒绝了打工人提供的劳动;而在打工人继续等待指示期间,老板也没有明确答复对方是否应当回去上班,属于公司指令不明,而非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因此劳动者不构成违反劳动纪律,而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若是自己遭遇了这种情况,确认工作安排的场面话还是得捏着鼻子说出来,就当为了给自己争取利益,宁可唾面自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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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前两天还看到过一个相关话题上了热搜的新闻报道,标题是《领导点赞下属加班的朋友圈!公司赔了1.8万!》。 这个新闻报道,同样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我在另一个回答里做了解读:
「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加班证据,公司赔偿 1.8 万,如何界定加班证据?朋友圈点赞能作为合法证据吗?
我能理解,打工人「反杀」老板的爽文剧情,很过瘾、很解气、有制造话题的效果,但爽文式标题,也可能让我们这样的劳动者低估争取权利的难度、甚至可能受到误导,采取过于简单粗暴的方式应对类似问题,给自己造成不利后果。
咱也没法要求媒体放弃对点击率的追求,只能说,再看到此类热点的时候,尽可能帮大家多还原背景信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