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贸易诈骗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1月3日 14:53
Author新闻播报
一个我司经手的国内案例,因为此案涉及商业诈骗,希望给内贸和外贸从业者敲响警钟。

是去年底发生的事,国内商人P某以国内工厂B的名义在中国制造和环球资源网上发布大量印染布低价供应信息,格鲁吉亚的外商C通过网络看到了国内商人P某发布的供货信息,通过网络上的联系方式加了国内商人P某的微信,P某以低价处理库存,和外商C通过微信谈妥了一批印染布的合同,货值总额为RMB34300,双方约定交货地在内蒙乌鲁木齐D仓库(D为外商在国内的口岸代理),外商C以看到卖方P某的物流货运单据付全款。物流单的收货人为D。

合同谈妥几天后,卖方P某称是库存,很快按数量备好了货,并提供了物流公司的货运单据。外商C看到物流单后让他的口岸代理D按照P某的要求付款到P某的中国银行个人账户。

事情看似一切正常,但是时间过了10多天后,外商的代理D仍然没有收到货,代理D马上联系了物流单上的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说未有这个单号的货.
又过了多天,D仍然没有收到货,在外商C的催促下,代理D联系了国内商人P某,P某说车现在哈密卸货,卸完车就会开到乌鲁木齐卸货。又过了多日,此货还是未到。

商人P某称因在外地出差无法解决此问题,回去后会再次核实发货。此后,P某的微信电话就失联了。

外商经人介绍把此案交给国内律所处理,经调查后发现P某并不是原卖方B公司员工,经国内企业信用系统查询,P某对外商称自己有多家工厂均为谎言,虽然自己名下有2家外贸公司,P某是法人,但实际上均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公司(国内俗称就是老赖)。事实很清楚,P某冒充B公司利用外商贪便宜的心里,骗取了买方C的信任,伪造了货运单,骗取了全额货款。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金额起点为3000元,本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此案嫌疑人P某不退赔相应货款,将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此案仍在处理中,后面还会有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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